中国科学院大学本科生导师制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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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日期:2018-0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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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科学院大学

本科生导师制实施办法

本科生导师制(以下简称“导师制”)是指学生在大学本科学习阶段,由指导教师负责对学生的学习方法和专业发展方向等方面进行指导的一种教学管理模式。为了充分发挥本科生导师(以下简称“导师”)对未来优秀科技人才在学术传承及个性化培养方面的重要作用,特制定本办法。

一、任职资格

(一)具有良好的教师职业道德,能尊重、热爱、关心学生,做到教书育人,为人师表。

(二)具有较高水平的专业知识和合理的知识结构,熟悉相关专业的人才培养方案。

(三)中科院所属各研究所的两院院士、“国家杰出青年基金”获得者、国家“千人计划”入选者和中科院“百人计划”入选者等高水平专家学者。

(四)身体健康,能在科研、教学第一线正常工作,每年能保证有半年以上的时间在国内指导学生。

二、岗位职责

(一)言传身教,以自己严谨的治学态度、良好的职业道德感染学生,注重学生个性的健康发展,注重学生科学精神、人文精神的养成,引导学生树立远大的人生理想。

(二)根据学生的志向、个性和特长,指导学生制定科学合理的选课计划;根据学生的学习进程,针对不同课程的特点,引导性地帮助学生解决学习方面的问题,帮助学生完成从中学生到大学生的转变,培养学生自主、自律的意识与习惯。

(三)帮助学生融入本人领导的科研团队,有意识地培养学生的科研兴趣、科研能力和社会实践技能。为学生推荐其所参加各种社会实践和科研实践项目的辅导教师。

(四)对学生辅修双专业/双学位、考研、出国留学等方面给予必要的指导,帮助学生正确定位、调整心态,为继续深造或择业作好思想准备。

三、导师的配备

(一)根据我校本科教育的“三段式”培养机制,在学生入学后第1-3学期为导师制的第一阶段,此阶段每名学生配备一名导师;第4-6学期作为导师制的第二阶段,此阶段每名学生配备1名主修专业导师,辅修双专业/双学位的可配备1名辅修专业导师;第7-8学期作为导师制的第三阶段,此阶段结合每名学生毕业设计(论文)配备一名主修专业导师,辅修双学位的可配备1名辅修专业导师。

(二)由各学院负责导师的聘任,并提前向学生公布导师名单。导师制的前两个阶段,应从中科院京内各研究所的高水平专家中聘任;导师制的第三阶段,可从中科院京内外各研究所的高水平专家中聘任。

(三)本科生学业导师的配备实行师生双向选择:

1.学生根据每个阶段公布的导师名单可预选不超过3个导师,在导师制第一阶段,学生可在非本人录取专业的导师名单中选择;在导师制的第二阶段、第三阶段,学生应在本人主修专业或辅修双专业的导师名单中选择。

2.导师根据学生申请、学业成绩及面试考核情况择优确定学生。

3.各学院对师生双向选择结果进行审核,确定本学院师生名单。

4.由本科部对各阶段的学生与导师指导关系进行备案。

(四)为保证导师指导质量,原则上每个导师名下一二年级学生每个年级不超过四人,三四年级学生每个年级不超过二人。

(五)导师与学生的指导关系确定后,导师不应随意更换学生,学生也不应随意更换导师,确需更换的须向本科部提出书面申请,经审定理由充分的方可更换。

四、指导方式

(一)导师将根据师生双方的具体情况,采取灵活多样的指导方式。通过见面指导、电话指导、邮件指导、集体指导、开设新生研讨课,以及组织校内外参观等多种方式对学生进行指导与引导。

(二)导师每学期开学初应与学生见面,每学期对每个学生的个别辅导平均一次以上。

(三)设立《本科生导师指导记录手册》(见附件),发至每位被指导的学生,由学生负责保管。手册中设有内容记录栏,由学生根据导师指导情况随时填写指导内容和学生收获;导师应在指导学生的《本科生导师指导记录手册》中填写简评并签名。

(四)本科部应定期对导师工作情况进行必要的检查与奖励。各学院应建立导师例会制度,在导师制的每个阶段至少应召开一次导师工作会,对有关工作进行研究总结。设立优秀导师称号,对工作表现突出的导师给予表彰和奖励。

五、其他

本办法由本科部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中国科学院大学本科生导师制实施办法》(校发本科字〔2014〕75 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