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科学院大学本科考务工作管理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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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日期:2018-0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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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科学院大学本科考务工作管理细则

(2015年12月28日校长办公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中国科学院大学本科生考试工作的顺利实施,进一步规范考试工作管理,结合我校本科教育的实际情况,特制订本细则。

第二章   考核方式与方法

第二条 凡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都须进行考核。同一门课程分布在多个学期开课时,每学期结束时都须进行考核。

第三条 考核要根据课程的性质、特点和目的确定适当方式。考核可采用口试、笔试、实际操作、口笔兼试、小论文等形式,考试过程可开卷、闭卷,考试方式和时间长短由课程召集人或授课教师决定,原则上公共基础课和专业基础课考试应为闭卷。

第四条 每门课程的考试时间一般为2~3小时,原则上不超过3小时。

第三章   试题的命制

第五条 考试命题应主要以教学大纲为依据,应反映本课程的基本要求,兼顾理论、方法、应用三个层次的学习内容,考查学生对该门课程基本知识的掌握情况和综合运用所学知识解决问题的能力。

第六条 试题要达到一定的覆盖面,题量与考试时间要匹配,为保证试题难易适中,必要时,授课教师可组织助课教师试答。

第七条 每门课程应准备两套期末考试试卷,一套为正式考卷,一套为备用卷。试卷应采用学校规定的试卷抬头模板。

第八条 相同课程的不同班级是否采用同一套试卷由开课学院决定。

第四章   试卷印制与管理

第九条 试卷的传递、印制、保管等环节应严格保密。

第十条 开课学院负责印制试卷,准备考务袋。考务袋内装试卷、答题纸、草稿纸、考场纪律、监考注意事项、监考记录表、选课名单。此项工作由各学院在考试前三天完成。

第十一条 装有试卷的考务袋由开课学院妥善保管,在课程开考前交给监考人员。考试结束后,监考人员应及时将清点无误的试卷、答题纸、监考记录表等交回开课学院,并由开课学院将答卷交给阅卷教师评阅。

第五章   考试组织

第十二条 本科部组织相关学院成立考试工作督查小组,负责本科考试工作的监督、巡视和检查。

第十三条 本科部在学期结束前六周发布期末考试工作通知,各学院一周内向本科部反馈学院开设课程是否在考试周进行考试。在考试周进行考试的课程由本科部统一协调安排考试时间和地点;非考试周进行考试的课程,由学院安排考试时间和地点,并于考试前三周报备本科部。

第十四条 本科部在第六个教学周发布期中考试工作通知,各学院一周内向本科部反馈学院开设课程是否进行期中考试。非随堂进行期中考试的课程由本科部统一协调安排考试时间和地点;随堂进行期中考试的课程由各学院安排考试时间和地点,并于考试前两周报备本科部。

第十五条 期末考试监考人员由开课学院选派,监考名单考试前三周报备本科部。监考人员不足时,由本科部协调,原则上授课教师、助课教师、青年班主任、辅导员应参加监考。

第十六条 期中考试监考人员原则上由相关授课教师、助课教师承担,监考名单考试前一周报备本科部。

第十七条 考生人数在60人以内的考场至少安排2名监考人员,60~100人考场至少安排3名监考人员,原则上不安排100人以上的大考场。

第十八条 授课教师、助课教师参加监考计入教学工作量。其他人员节假日及晚上等非工作时间参加监考工作,由本科部按照教务处规定发放监考费。其他人员工作时间监考,由各学院计入公共服务。

第十九条 学院应向监考人员发出书面监考通知。监考人员必须按时到位,严格履行监考职责,保证考试工作正常

进行。

第二十条 监考人员考前应认真学习《本科生考试监考工作注意事项》和《中国科学院大学考场纪律》。期末考试前两周,本科部组织监考工作培训会,各学院负责通知监考人员参加。

第二十一条 按照单人单桌、保持一定间距的原则安排考场座次。学生必须按照指定位置就座。

第二十二条 考试前,监考人员应宣读考场纪律,清理非考试物品。在考试过程中发现违纪和作弊现象时,监考人员应按照考场纪律当场处理,并及时汇报学院领导及巡考工作人员。

第二十三条 监考人员签字后的《监考记录表》须交回开课学院,由开课学院负责存档,留存至学生毕业后两年。

第六章   试卷评阅及归档

第二十四条 阅卷工作应在本门课程考试结束后一周内完成。

第二十五条 期末考试成绩由授课教师或助课教师采用网上录入的方式提交。授课教师或助课教师应在课程考试结束后10天内完成成绩录入,确认无误后提交集中教务管理系统。

第二十六条 学院负责审核授课教师提交的成绩,并根据《监考记录表》维护缺考名单后发布成绩。原则上,考试成绩应在课程考试结束后两周内完成发布。

第二十七条 发布后的成绩,如需修改,由学院向本科部提出申请。

第二十八条 授课教师需打印课程成绩单一份,在签名处签字,随批阅后的答卷一同交给开课学院。批阅后的答卷由开课学院留存至学生毕业后两年。

    第二十九条 学院须将授课教师签字后的成绩单原件、期末考试原始试卷整理好,每学期开学初一个月内,报本科部存档,学院保留成绩单复印件。

第七章   补缓考管理

第三十条 期末考试,学生因病(需出具医院证明)、因事(需出具事假证明)可以申请缓考,填写《缓考申请表》,获得批准后方可参加缓考。期中考试不设缓考。

第三十一条 申请补考的学生需填写《补考申请表》,并在规定时间内提出申请,未按时提交《补考申请表》的学生不允许参加补考。

第三十二条 一、二年级补缓考工作由本科部统一组织安排,各学院提供补缓考试卷。三、四年级补缓考工作由各学院组织安排。

第三十三条 补考通过后成绩按“60分”或“通过”登录,缓考成绩按实际总评成绩登录。补缓考成绩单经授课教师签字后,交至学院,学院汇总后报本科部存档,学院保留复印件。

第三十四条 补缓考工作于每学期开学后3~4周进行,同一门课程的缓考与补考同时进行。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细则由本科部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